原告车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民,租住(略)。
被告晏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
原告车某与被告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某诉称: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晏XX由被告抚养。
被告晏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晏XX,现系西安市X区XX小学二年级学生。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曾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2011年11月2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年,现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加之孩子晏XX年龄较小,原告应从家庭长远利益考虑,不亦坚持离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车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