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卫生材料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中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贵阳卫生材料厂为与被上诉人武汉中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Z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贵阳卫生材料厂又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卫生材料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卫生材料厂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贵阳卫生材料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敬华
审判员赵文莉
代理审判员胡铭俊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