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经本院2011年12月20日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拒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
审判员刘波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