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骆全堂,鹤壁市山城区长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街中段。
负责人李某甲,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分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下称网通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姜某某2008年12月3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网通公司退还6200元预存款或将该预存款作为话费进行消费。山城区法院2010年2月4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刘自亮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