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9年9月29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赔偿租车费6300元、修车费1400元、毁损的配件费400元、磨损的轮胎损失500元、造成车头向左歪斜、左前减震移位及车轮外出十公分的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x元。淇滨区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后,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审判员祁Ny

二О一О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骆慧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