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张某与被告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28日以愿与被告祖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唐乐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广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