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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唐乐贤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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