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唐乐贤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