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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内黄某第二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成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某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内黄某朝阳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甲。

法定代理人成某乙。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内黄某法律援助中心(略)。

上诉人内黄某第二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成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内黄某第二人民医院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崔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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