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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卓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春华,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下午5时许,原告周某乙在义务帮助被告卓某拆屋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下,造成腰部等部位受伤。受伤后,原告到慈利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8天,被告卓某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9400元,原告的伤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卓某赔偿原告周某乙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00元(不含已付的9400元),于2012年5月22日前付3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3000元,于2013年3月1日前付3000元,于2013年6月1日前付3000元;

二、原告周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洪亮

人民陪审员于忠延

人民陪审员熊政德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龙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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