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县X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再审人艾某某与被申请人邵阳县X路管理局事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4)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一○年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邵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艾某某自1964年参加杉木桥公路X路队为邵阳县X路X路,1982年被辞退。1991年,邵阳县X路管理局将邵阳县X乡政府至诸甲亭街X路承包给诸甲亭乡政府维护,诸甲亭乡X排艾某某负责维护该段公路。1992年至1998年邵阳县X路管理局先后雇请艾某某在杉木桥工班、双联工班养路,1999年元月,案外人艾某民承包了双联工班的公路养护,艾某民继续雇请艾某某在双联工班养路,直至2002年元月12日被辞退。艾某某在养路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艾某某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邵阳县X路管理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邵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邵阳县X路管理局不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04)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由邵阳县X路管理局一次性支付艾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7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485元,二、由邵阳县X路管理局一次性支付艾某某养老生活补助金x元。三、驳回邵阳县X路管理局和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邵阳县X路管理局在法院生效判决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艾某某困难补偿金3万元。
二、本案就此了结,艾某某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不得再以此案为由申诉上访。
三、本案诉讼费用按原二审确定的不变,即一、二审诉讼费各1600元,由邵阳县X路管理局负担2600元,艾某某负担600元(艾某某负担的600元诉讼费予以减免)。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秀华
审判员谭晓飞
审判员李青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