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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新邵县潭府乡卫生院与被申请人段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新邵县X乡卫生院,住所地新邵县X乡。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新邵县人,住(略)。

申请再审人新邵县X乡卫生院与被申请人段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6日,新邵县X乡卫生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邵县X乡卫生院以本案在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新邵县X乡卫生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邵县X乡卫生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谭晓飞

审判员李青云

审判员胡文彬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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