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诉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夏某诉称,2010年8月20日被告因办店欠几万元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约定几个月内付清,2010年9月7日被告又因战友装修房子差点钱,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内还清,月利息1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欠原告6万元本金及利息3500元未付。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尹某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3500元。被告尹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并愿意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尹某自愿归还原告夏某本金60000元和利息5000元,从2012年4月起,被告尹某每月月底前至少归还原告夏某1000元,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夏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当事人在协议内容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琼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