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唐某要求宣告李向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唐某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李向东于1994年5月6日因精神病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且没有任何音信。其家人多年来一直四处打听,均无人知其下落,为此唐某向本院提出请求宣告李向东死亡。
经查,李向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桂阳县农业局职工,住桂阳县农业局院内。系申请人唐某之子,于1994年5月6日因精神病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向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向东于1994年5月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长达十七年。申请人唐某要求宣告李向东死亡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向东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龙琼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