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楚某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楚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楚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楚某以帮助商城县X村小学代课教师薄xx联系、安排工作为名,以向薄xx提供伪造的《商城县教育局2010年“特殊教师”拟聘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及模拟试卷等方式,虚构为薄安排教师工作的事实,陆续骗取薄人民币51000元。所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原判采纳了被害人薄xx的陈述;证人姚xx、陈xx、易x、楚xx、姜xx、何x的证言;书证商城县教育局关于2010年“特殊教师”拟聘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商政办(2010)X号文件、商城县教体局及特殊学校证明、欠某、存取款凭条、商城县人民法院(2003)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录音光盘及其书面整理记录、手机短信照片;被告人楚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楚某退赔被害人薄xx人民币51000元。

上诉人楚某上诉称:原判认定的其诈骗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其未欺骗被害人;量刑过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核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楚某提出的原判认定的其诈骗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其未欺骗被害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楚某虚构可为薄xx安排教师工作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51000元人民币,有被害人薄xx的陈述及其取款凭条、楚某亲笔书写的欠某、证人姚永峰等人证言、薄xx与楚某之间通话录音及其书面整理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楚某的诈骗事实及犯罪数额,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楚某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黄少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柴夏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