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略),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西畅(略),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委托代理人张鹏,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畅(略),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籍贯、住(略)、职业同原告。身份证号:(略)xxx.
原告倪(略)与被告畅(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略)诉称,2011年7月3日凌晨5时左右,我在自家田某干活,被告不知何原因,上前对我拳打脚踢,实施多轮暴力后,扬长而去。后120急救车将我送往乾县中医医院急救,因伤情严重在乾县中医医院治疗7天。后转至咸阳市215医院,住(略)治疗18天。因经济困难,无法交付医疗费,在伤情好转的情况下,我要求出院。医生诊断为:头皮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惊恐发作。共花费医疗费12991.70元,现还继续治疗中。该事故发生后,王村派出所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并行政拘留了被告5天。现我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2991.70元、护(略)、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畅(略)辩称;2011年7月3日早上,我经过倪(略)地边时,倪(略)就骂了起来,我知道她在骂我,我气不过就回骂了几句,倪(略)就扑过来撕扯我,我就在她嘴上'd了一把。其它都是胡说的,原告骂我,我才打她,我没有责任,我是自卫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对我进行诬告、诽(略)、陷害,应责令原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50000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倪(略)当庭出示下列证据:
1、乾县公安局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与李(略)(略)等人的谈话笔录,证明被告殴打了原告。被告质(略)认为,我在原告嘴上打了一下是事实,但派出所的笔录是伪证,我要求证人出庭。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殴打原告,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2、乾县中医医院及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的诊断证明、病(略)、伤情照片,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治疗事实。被告质(略)认为,乾县中医医院及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的诊断证明、病(略)是真是的,但原告是私自转院的,脑梗不是打来的。故对乾县中医医院及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的诊断证明、病(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病(略)及诊断证明显示原告在治疗期间私自转院,并且同时治疗脑梗、贫血等其它疾病。被告认为照片是伪证,但结合乾县公安局同李(略)(略)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照片的真实性,故予以确认。
3、医药费票据及交通费发票6张,共计13730.35元,证明原告看病(略)花费。被告质(略)认为,上述票据无细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医疗费发票都是国家正式票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医疗费票据未能分清治疗受伤的费用与治疗其它疾病(略)费用。交通费的证明,因证人未到庭,不予认定。
被告畅(略)当庭出示其与李(略)(略)的谈话录音,因被告已承认其欧打了原告,故不予评议。
通过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略)、法庭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下列事实:
2011年7月3日早上,原告倪(略)与被告畅(略)因庄基地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致倪(略)多处受伤。随后倪(略)在乾县中医医院住(略)治疗,被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头皮血肿。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4、贫血。5、腔隙性脑梗塞。原告住(略)治疗6天,上述症状均已治疗好转。后原告私自转院至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住(略)治疗18天。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畅(略)侵犯原告倪(略)的健康权应予赔偿,但原告在治疗被打伤的病(略)时,又治疗了其它疾病,且费用无法区分。原告私自转院治疗所花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畅(略)求原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的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50000元,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议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倪(略)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倪(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星
代理审判员王煜
代理审判员苏朝睿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艇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略)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略),其费用则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