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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犯贩某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7月11日因涉嫌贩某毒品犯罪被邵阳市X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被邵阳市X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阳市看守所。

(略)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月11日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子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郑某因患尿毒症在医院进行透析诊治时,一绰号为“刚伢子”(未查明)的贩某毒品人员主动联系郑某,双方约好,“刚伢子”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贩某毒品海某因给郑某,郑某即将所购得的毒品海某因将每克毒品海某因分成18-19小包,并将毒品海某因藏于某居住的位于(略)家中的厨柜中,并在同年4月及5月在其居所房屋内分别以50元、40元的价格贩某毒品海某因各一小包(每包重0.05克,合计重0.1克)给吸毒人员海某,同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郑某在其住所再次以50元的价格贩某毒品海某因给海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贩某毒品海某因所得50元,公安机关从海某身上当场缴获疑似毒品海某因物品0.05克,并从其居住屋中的厨柜搜查出疑似毒品海某因物品共21包(其中红色塑料纸包装5小包,吸管包装16小包,合计重1克),邵阳市X区分局同日决定对郑某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因涉嫌贩某毒品犯罪被邵阳市X区分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从2011年7月12日至同年7月20日期间,在其居住的住所内以30元每小包(每小包重0.05克,合计重0.15克)的价格三次贩某毒品海某因给吸毒人员罗中良。

另查明:邵阳市X区分局于2011年7月11日从被告人郑某家中搜缴疑似毒品海某因物品21小包(合计重1克)和同日从海某身上搜缴疑似毒品海某因物品1小包(重0.05克),共计搜缴疑似毒品海某因物品22小包,合计重1.05克,经检验:被搜缴疑似毒品海某因物品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某因)。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多次向他人贩某毒品海某因,重0.25克,被搜缴毒品海某因重1.05克,非法获利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海某、罗中良的证人证言,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邵)鉴(理化)字[2011]X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邵阳市X区分局北公(刑)勘[2011]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登记表及相片、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某,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以北检刑量建字(2011)第X号量刑建议书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四、七款,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岳如飞

审判员熊碧艳

人民陪审员魏峰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戴鹳频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四、七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某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某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某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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