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尤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某与被告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尤某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洪志芳担任记录。尤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彭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彭某志愿赔偿尤某3000元;
二、尤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元,尤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阳曙文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洪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