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界金凤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工商银行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吉首市X镇。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某被执行人吉首德夯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x奥迪A6小汽车一辆。
二、扣某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扣某的,应当在扣某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某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儒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