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X区X路X号。代码号:(略)-9。
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吴某。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纳所拖欠的电话费833.90元及滞纳金136.09元(从欠费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与被告吴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雷亚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