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
上诉人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与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对当事人双方合法传唤,上诉人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上诉人武汉川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何国安
代理审判员王进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