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向某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女,,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被告陈XX,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某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