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女,,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被告陈XX,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某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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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