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某要求被执行人赵某归还剩余借款13900元,并负担诉讼费、公告费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某借申请人崔某人民币245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1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赵某已给付10600元,剩余13900元未给付。由于被执行人赵某外出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在长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并扣划其工资17400元,申请人已领取14200元,剩余3200元转付(2012)长法执字第X号申请人崔某劳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发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