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阁广场。
委托代理人文XX,女,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
委托代理人周XX,男,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北朗州中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XX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湖南XX律师事务所诉称,2011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原告按被告要求指派文XX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每年支付服务费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代理人,参与了近60件案件的诉讼与执行,但由于被告资金困难,至今未支付法律服务费,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法律顾问费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辨称,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属实,但由于公司困难,一直未支付,现同意延期支付法律服务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前支付原告湖南XX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5万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国新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