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雷某,女,19XX年生。
申请人尚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雷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鱼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431.43。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积极履行了义务,且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