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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戊与被上诉人周某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戊,男。

委托代理人熊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己,男。

上诉人陈某戊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某戊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合议,书记员周某己担任记录,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被上诉人周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诉争房屋权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陈某戊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某己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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