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19XX年生。
被申请人长武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长武县X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丰头村X村委会办公场所),执行措施穷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明确的法人。另查明,村X乡财政所管理,并在彭公乡X村委会帐面上无存款。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并要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提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崔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