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潭中执字第121-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家湾分公司。
被执行人湘潭市X乡人民政府。
湘潭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家湾分公司与湘潭市X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了(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湘潭市X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家湾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绝执行。2012年4月12日本院作出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潭市X乡人民政府银行存款人民币(略).57元,2012年5月15日,湘潭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家湾分公司与湘潭市X乡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到位,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毛军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