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马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