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马某。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2010年5月24日,本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5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变更,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某、黄某,被上诉人廖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周某乙对外借款的行为是否代表公司行使职务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09)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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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