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5月6日以被告杨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主动归还借款x元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贺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贺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某俊
审判员伍守先
人民陪审员杨某平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