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前双方申请调解并延期开庭,后李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雨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