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牛××,系原告的女婿。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安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