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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赵某2、张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

委托代理人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

委托代理人任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

上诉人赵某1、赵某2、张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赵某1、赵某2、张某于2012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1、赵某2、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某1、赵某2、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赵某1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赵某1负担X元,由赵某2负担X元,由张某负担X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明磊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毅

二○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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