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肖xx离婚。
二、婚生女肖烨芳随原告陈x生活,原告自愿负担该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陈x的婚前财产即34彩电一台、两轮摩托车一辆、高低床一杆、木沙发一组、高组合柜、矮组合柜各一组、餐桌一张、方桌两张、热水器一台、饮水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原告陈x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肖xx所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万绍珍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张利
人民陪审员苏宏泰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