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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肖xx离婚。

二、婚生女肖烨芳随原告陈x生活,原告自愿负担该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陈x的婚前财产即34彩电一台、两轮摩托车一辆、高低床一杆、木沙发一组、高组合柜、矮组合柜各一组、餐桌一张、方桌两张、热水器一台、饮水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原告陈x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肖xx所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万绍珍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张利

人民陪审员苏宏泰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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