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X大街XX号。
负责人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XX有限公司司机,住XX省XX市X区XX街坊XX号楼X单元X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北京市X乡XX街。
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XX年X月XX日表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司法专递费XX元,由蔡X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曙钊
代理审判员王东
代理审判员高英
二○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李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