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欧某X。
原告欧某A。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X、欧某A与被告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X、欧某A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刘XX价值35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X、欧某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刘XX的银行存款358万元,或查封、扣某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XX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