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和平,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于2010年9月匆忙结婚,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常不归家,原告自怀孕到现在,被告从未关怀过问原告母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伍某薇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万元;3、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伍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同意离婚,且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蔡某与被告伍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孩伍X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蔡某抚养成人,被告伍某承担小孩抚养费120000元整,此款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40000元整,201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40000元整,2014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40000元整。在原告抚养小孩期间,被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周某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