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XX(系原告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被告龙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龙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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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建华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