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张××。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借款人民币103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1450元执行费。2011年12月15日,经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张××即日付103000元给申请人吴某,其中包括诉讼费、执行费;2、下剩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3、本案现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5日兑现了和解协议确定的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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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