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