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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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