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
原告袁某,
被告陈XX,
案由:继承纠纷。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袁某与被告陈XX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袁某于2003年11月3日死亡,其遗留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区工业大道x住房一套,法定继承人袁某与袁某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份额,该房屋由法定继承人陈XX独自继承,并同意将该房屋过户给陈XX;
二、办理该房屋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袁某、袁某平均分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收取400元,由两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