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X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琳(特别授权),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长沙市定王台书市金鑫书社业主,芙蓉区X路派出所苏家巷责任区丰盈里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李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O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