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应于2010年11月12日前赔偿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人民币750元的50%,计人民币375元;
二、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2日前赔偿原告刘某物损费人民币600元的50%,计人民币300元。
上述二项相抵,原告刘某应支付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75元。
三、双方当事人关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