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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应于2010年11月12日前赔偿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人民币750元的50%,计人民币375元;

二、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2日前赔偿原告刘某物损费人民币600元的50%,计人民币300元。

上述二项相抵,原告刘某应支付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75元。

三、双方当事人关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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