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抚养纠纷一案,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将非婚生女儿梁某玲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被执行人吴某的住所地莆田市X乡X号调查,未能寻获被执行人吴某及女儿梁某玲。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及其女儿梁某玲现暂未寻获,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女儿梁某玲明确的行踪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行踪下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豪杰
执行员刘某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