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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某诉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房产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魏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男,汉族,系魏某之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汉族。

上诉人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魏某因南乐县房地产房产登记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某欣

审判员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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