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魏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男,汉族,系魏某之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汉族。
上诉人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魏某因南乐县房地产房产登记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某欣
审判员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