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某,男,33岁。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黑色弯梁摩托车从后杨洼出发,由东向西行至鑫泰小区X号楼与X号楼“十”字路口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南向北驾驶摩托车的吕××相撞,造成吕××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蒙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蒙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报告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黑色弯梁摩托车从后杨洼出发,由东向西行至鑫泰小区X号楼与X号楼“十”字路口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南向北驾驶摩托车的吕××相撞,造成吕××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蒙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蒙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受理案件后,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x元,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被害人亲属撤回了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蒙某某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地某、原因和造成后果及逃逸的供述,且有证人蒙某×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事故现场勘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协调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易声扬
审判员李智
审判员李庆洲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某日
书记员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