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
负责人:杨某,该行行长。
申请复议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2011年1月17日申请复议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撤回复议申请。
执行员:梁中平
执行员:水志伟
执行员:黄某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凤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