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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民,河南成胜(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的父母在世时,父亲杨xx立下家庭房产分配议定书,将家庭房产进行了分割。原告认为,该议定书中关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分割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请求确认杨xx家庭房产分配议定书中关于分配给被告杨某乙使用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请求确认杨xx家庭房产分配议定书中关于分配给被告杨某乙使用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无效,实为土地使用权争议。被告杨某乙对其父亲分配给其所有的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有使用权,应当由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杨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李文卿

人民陪审员王世荷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曲岳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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