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浦某甲。
委托代理人浦某乙(系原告之女)。
被告王某某。
原告浦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杨文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浦某乙、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某甲诉称,原告浦某甲系被告王某某雇佣的建筑工人,2008年10月28日,原告浦某甲在从事被告王某某安排的建房工作中不幸摔伤。2009年2月9日,原告浦某甲向本院提起赔偿诉讼。2009年2月19日,经罗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浦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就事故责任及赔偿达成协议,原告浦某甲向本院撤回诉讼。因被告王某某至今未付清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余款人民币2万元,故原告浦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赔偿余款2万元及约定的违约金2万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及案外人确曾达成过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浦某甲赔偿款9万元,被告王某某已经支付了赔偿款7万元,尚余2万元,因没有钱,故一直未支付,被告王某某也愿意支付这2万元,只是现在没有能力。故请求分期付款,每年支付5,000元,分4年付清,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8日,原告浦某甲在从事造房过程中摔倒受伤。2009年2月9日,原告浦某甲向被告王某某等提起赔偿诉讼。2009年2月19日,经罗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浦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及案外人杨某某就事故责任及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浦某甲9万元,于2009年2月19日支付7万元,余款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同日,原、被告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余款2万元如到期不付,则被告王某某再付违约金2万元;原告浦某甲收到前期的7万元后,2日内向本院撤回诉讼。2009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撤回诉讼。因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未付清赔偿余款2万元,故原告浦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赔偿余款2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以上事实有人民调解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就事故责任及赔偿达成协议,此系原告浦某甲与被告王某某自愿协商产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王某某理应按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某甲赔偿款2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文育
书记员梁圣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