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
被告曾XX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曾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雄